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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環境教育,依環境教育法第八 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中市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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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管 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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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本市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
,以補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
,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自本府及環保局收取依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
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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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依環境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其用途如下: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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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府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其組織由本府另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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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循環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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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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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 屬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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