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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37155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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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環境教育,依環境教育法第八
        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中市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管
        理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本市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
            ,以補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
            ,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自本府及環保局收取依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
            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依環境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其用途如下: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府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其組織由本府另
        定之。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循環運用。
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
        屬本府。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