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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垃圾子車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3635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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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加強環境衛生之維護,落實垃圾子車之管理,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申請設置垃圾子車應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使
        用單位應置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垃圾子車、維護周邊環境衛生及
        推動執行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工作。
第四條  舉行民眾集會或活動,有設置臨時垃圾子車必要時,主辦單位應
        於舉辦活動七日前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
第五條  垃圾子車之申請設置以臺中市機關、學校、國民住宅及公寓大廈
        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優先辦理。
第六條  垃圾子車之垃圾清運,由環保局負責安排清除作業時間、機具及
        人員,定期前往清除。
第七條  環保局就使用單位內已設置之垃圾子車列管,並隨時派員檢查及
        記錄評估使用成效。
第八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保局得將垃圾子車逕予收回:
        一、垃圾子車業已毀損致不堪使用。
        二、管理不善致影響環境衛生。
        三、未經環保局書面同意,任意遷移。
        四、置放地點已妨礙交通或影響市容觀瞻。
        五、使用單位與合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簽約清除廢棄物
            ,且於合約有效期間內。
        六、使用單位屬民營事業機構或放置事業廢棄物。
        七、申請時填具之申請表格,內容不實。
        八、未配合執行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工作,經限期改善,未如期
            完成改善。
        前項情形如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情事,並得移請各相關機關依
        法處理。
第九條  使用單位因管理不善致垃圾子車損毀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
        使用單位應負賠償之責。致他人受損害者,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