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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推動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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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五目所定特別收入基金,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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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臺中市推動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收納之公共
藝術經費等相關收入。
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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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與管理維護之費用。 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訓之費用。 三、辦理本基金所需行政費用。 四、其他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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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應設立專戶存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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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預算法、決算法、會 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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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屬 臺中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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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