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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33327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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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推動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五目所定特別收入基金,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臺中市推動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收納之公共
            藝術經費等相關收入。
        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與管理維護之費用。
        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訓之費用。
        三、辦理本基金所需行政費用。
        四、其他相關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應設立專戶存儲。
第六條 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預算法、決算法、會
        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屬
        臺中市政府。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