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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90180695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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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興建公共停車場、改善停車
        設施及獎助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設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作業基金。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公有停車場營運及違規停車移置費、保管費收入之款項。
        四、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
        五、交通違規停車罰鍰部分收入。
        六、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七、本基金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六、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七、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八、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九、促進捷運、公車或計程車等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及會計之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決算法、
        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運用。
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
        屬本府。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