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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367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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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市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及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各式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一項第八款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之子彈。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