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補助本府及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之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
 ,特設臺中市政府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
 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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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一)本府及各區公所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方針之審議。
 (二)本府及各區公所發電年度協助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三)本府及各區公所輸變電協助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四)本府及各區公所專案協助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回饋金管理暨運用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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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局處指派主任
 秘書以上層級代表一人派兼之:
 (一)本府法制局。
 (二)本府建設局。
 (三)本府交通局。
 (四)本府觀光旅遊局。
 (五)本府財政局。
 (六)本府主計處。
 (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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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事務,行政事務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辦
 理,協助本小組會議之行政支援及整合協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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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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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 
	
		|  |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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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 
	
		|  | 十、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