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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立高級中學員額編制設置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5019119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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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臺中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二、臺中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
三、高級中學員額兼行政職務人員設置基準如下:
  (一)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
        兼之;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
        師中聘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組長除生活教育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及
        總務處組長專任外,餘均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附設有職業類科或學程二科以上者,每一職業類科置科主任一
        人,就各該職業類科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另置主任輔導教師
        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
        人,由輔導教師兼任,輔導教師不足者,得由具有輔導教師資
        格之專任教師兼任。
  (五)設有國中部學校且總班級數六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組長一人
        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高級中學教師員額設置基準如下:
  (一)普通班國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
        增至七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最多增至十五人。
  (二)特殊班及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專任輔導教師每十二班置一人,其尾數達七班以上者,增置一
        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
  (四)教師兼任各處室主任之員額得依實際兼任人數增置二至五人;
        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五)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高級中學為應運動訓練需要得置專任運動教練。
六、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員額編制,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軍訓(
    護理)人員編制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七、高級中學專任職員設置基準如下: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人事人員之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規定辦理。
  (三)會計人員之設置,依主計人員設置規定辦理
  (四)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超過六班部分,每六班增置一人
        ,超過六班之班級數除以六之餘數三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五)佐理員、助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之設置,於現有專任職
        員總員額不變原則下,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
        則」規定辦理。
  (六)每校置護理師一人,四十班以上得增置一人。
   (七)學校設廚房供應膳食且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得置營養師一人。
八、高級中學工友設置基準如下:
    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設置,參考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設置
    基準精神,並依學校各學年度實際招生人數及校地面積等情形進行
    調整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