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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1005213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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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於正常教學環境中,接
受適性之個別化教學與輔導,以發展良好社會適應能力並充分發揮潛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安置對象如下: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
      置之學生。
(二)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其他學校之學生。
三、設有資源班學校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應依據本
市特殊教育相關規定,擬訂校內篩選轉介進程、資源班課程架構、學生接
受服務方式、協調排課方式、成績評量及計算之方式與標準、教學設施設
備及經費運用等規範。
    前項規範應有書面文件,學校各相關處(室)及人員應配合辦理各項
事宜
。主動篩選及轉介學生應列為特推會年度重要工作事項,學校應確實
辦理。
    第一項所稱之學生接受服務方式,應結合校內外資源及輔導措施共同
合作
辦理。
四、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教師員額編制,高中(職)與國中每班三人
,國小每班二人,應遴選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擔任。教師除授課外,並應擔
任個案分析研究、個案諮詢、編寫個別化教育計畫、教材教具製作及生活
輔導等工作,並由資源班導師統籌管理與協調。
五、資源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
得兼任其他行政職。若囿於學校員額編制,特教教師須兼任其他行政職,
應報本局核准。
六、資源班學生人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本局基於全市教育資源整合,得
視各校資源班學生人數,依實際需要調整教師人力,支援或巡迴輔導他校
學生,其教師數、服務內容與權利義務之實施計畫由本局另定之。
七、學生接受資源班授課時數以不超過該生學習總時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其資源班之排課,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外加方式:利用升旗、班(週)會、早自修、導師時間、選修課程
      、空白課程等時間。
(二)抽離方式:利用該科目上課時間為原則。
(三)混合方式:兼採前兩款規定模式排課。
(四)其他方式:諮詢服務、配合相關專業服務及入班協助等。
八、資源班應採個案管理方式服務學生,其服務項目及內容應包括:
(一)轉介前諮詢與輔導,協助輔導疑似學生。
(二)學生鑑定與評量工作。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訂、執行與檢討。
(四)執行適性課程與生活行為輔導。
(五)蒐集及編製教材教具。
(六)提供教師、家長、相關人員特殊教育諮詢及支援服務。
(七)提供學生轉銜服務及班級輔導。
(八)整合教育及相關資源,如協助申請輔具、獎補助、專業團隊等。
(九)推動特殊教育相關工作,如資源班年度工作規劃與運作、個案研討
      會、特教宣導、親職教育等。
九、資源班學生評量及計算之方式與標準,應採彈性多元且以學生最佳利
益及公平合理為考量,並應經特推會議決,於個別化教育計畫載明。
 
十、資源班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星期內,應將本學期師資、服務
學生數及名冊、每組輔導學生名冊、教師任課課表及節數、資源班全體課
表等資料,經特推會審查通過後送本局備查;第二學期資料變更部分,應
於開學一星期內送本局備查。
十一、資源班學生經資源班教師評估,學習情況改善、適應良好,並經家
長同意、特推會決議通過者,得終止資源班之教學服務。擬改變安置型態
或回歸原班,應報請鑑輔會重新鑑定安置。學生改變安置後,資源班仍應
持續追蹤並提供諮詢服務。
十二、學校應提供無障礙空間、位置適中之資源班專屬教室,以供學生上
課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