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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100519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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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市身心障礙學生享有適性
教育,發展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充分發揮身心潛能,獲致最大學習成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學前教育階段之身
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以下簡稱輔導教師)應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資格。
四、本市巡迴輔導班教師應為專任,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
(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輔導教師應配合本局分配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協助全市巡迴輔導相關
工作。
六、巡迴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分配以區域為原則。
七、輔導教師協助輔導學校工作項目如下:
(一)轉介前諮詢與輔導,協助輔導疑似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評量工作。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訂、執行與檢討。
(四)執行適性課程與生活行為輔導。
(五)蒐集及編製教材教具。
(六)提供教師、家長、相關人員特殊教育諮詢及支援服務。
(七)協助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及班級輔導。
(八)協助整合教育及相關資源,如協助申請輔具、獎補助、專業團隊等。
(九)協助推動特殊教育相關工作,如巡迴輔導班年度工作規劃與運作、
      個案研討會、特教宣導、親職教育等。
八、輔導教師對於以學科認知為主要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排課以小組教學
為原則;非學科認知需求者,得視學生情況安排適當教學模式。
九、輔導教師之教學課程內容以特殊教育課程為主、學習困難之學科補救教
學為輔。
    特殊教育課程包括聽能訓練、說話訓練、點字教學、定向行動訓練、情
緒管理、社會適應、社交技巧、注意力訓練、生活自理及學習策略教導等。
十、各類輔導教師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每星期至少應輔導二次。但得視學生
實際情形調整之。
    輔導教師於每次輔導後應確實填寫輔導紀錄表。
十一、輔導教師得依規定報領交通費,每學期由所屬學校造冊報本局審核。
十二、輔導教師在開學前應依身心障礙學生情況及能力予以分組,分組名單
(含學生上課節數)經本局審查後,由接受服務學校於開學前協助排課事宜。
十三、各類巡迴輔導班應於開學一個月內推選各該類召集人召開會議擬定該
類別年度工作計畫、統籌相關事項並辦理研習等工作。
十四、巡迴輔導班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本學期師資、服
務學生數及名冊、每組輔導學生名冊、教師任課課表及節數、巡迴輔導班全
體課表等資料,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本局備查;第二學
期資料變更部分,應於開學二星期內送本局備查。
十五、巡迴輔導班學生經輔導教師評估學習情況改善、適應良好,或擬改變
安置型態,應經家長同意、特殊推行委員會決議通過,報請本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後重新安置。
十六、接受輔導教師服務之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開學前排課。
(二)協助提供輔導教師固定上課教室。
(三)提供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