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臺中市身心障礙巡迴
輔導教師(以下簡稱巡輔教師)服務模式,使臺中市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特殊教育幼兒(以下簡
稱幼兒)享有適性教育,發展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特訂定本要
點。
|
|
二、 巡輔教師應配合本局之派案,輔導學生及幼兒。
本局派案以區域為原則。
|
|
三、 巡輔教師工作項目如下:
(一)參與接受巡迴輔導學校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或提供
審議案件相關書面資料。
(二)協助學生及幼兒鑑定與評量工作。
(三)與接受巡迴輔導學校或幼兒園合作,以團隊方式進行個別化
教育計畫之訂定、執行與檢討。
(四)規劃適性課程及提供適性教材服務。
(五)蒐集及編製特殊教育相關教材教具。
(六)提供教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相關人員特殊教育諮
詢。
(七)協助提供學生及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
(八)協助整合特殊教育及相關支持服務,包含申請與提供教育及
運動輔具、無障礙環境需求評估、相關專業人員與獎補助申
請,並推動個案研討會、特殊教育宣導與親職教育等工作。
巡輔教師兼任導師者應統籌規劃巡迴輔導班之經營,並辦理下列
事項:
(一)訂定巡迴輔導班年度工作計畫。
(二)出席巡迴輔導學生或幼兒之申請審查或分案會議,並彙整該
班學生或幼兒名冊。
(三)彙整巡迴輔導班排課及綜理相關行政業務。
(四)管理巡迴輔導班教學資源及班級經費。
(五)協助本局辦理巡迴輔導班學期中新個案之申請評估、派案等
相關事宜。
|
|
四、 巡輔教師對於以部定領域課程調整教學為主要需求之學生,排課
以小組教學為原則。
|
|
五、 視障巡迴輔導班、聽語障巡迴輔導班、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
班、醫院床邊教學巡迴輔導班及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之課程規劃
應以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為主,部定領域課程調整教學為輔。
|
|
六、 巡輔教師對每位學生或幼兒每星期至少應輔導二次。但得視學生
或幼兒實際情形調整之。 |
|
七、 巡輔教師得依規定報領交通費,每學期由所屬學校造冊報本局審
核。
|
|
八、 巡輔教師於開學前應依學生或幼兒情況及能力予以分組,由接受
巡迴輔導學校或幼兒園協助排課事宜。
前項學生或幼兒分組及排課事宜應經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
查通過。
|
|
九、 視障巡迴輔導班、聽語障巡迴輔導班、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
班、醫院床邊教學巡迴輔導班及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應於開學一
個月內推選各該類召集人召開會議擬定該類別年度工作計畫、統
籌相關事項並辦理研習等工作。
|
|
十、 巡輔教師應於規定期程內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服務學生
派案及排課作業,並於每次授課後兩星期內至該系統填寫輔導紀
錄。
|
|
十一、 接受巡輔教師服務之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整合校內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評估,並成立個別化教
育計畫小組共同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協助提供巡輔教師所需教科書冊及固定且適當之上課教室。
(三)提供停車空間。
(四)提前告知巡輔教師學生或幼兒請假狀況、學校活動資訊,俾
利調整課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