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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善用所屬運動場舍,發展全民 體育,增進市民身心健康,培養優秀選手,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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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運動場舍,係指為本局所屬運動場地、設施、房舍及其相 關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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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所屬運動場舍應辦理公開招標委託管理,無人得標時,得交由臺 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機關、學校管理或委託下列團體代管: (一)本市體育會或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 (二)本市各區體育會。 (三)本市各社區發展協會(限社區簡易運動場地)。 (四)本市其他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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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代管團體得依事實需要自行負擔費用僱用出納、會計、總務及管理 人員,以有效管理運動場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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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代管團體應受本局之監督,如違反委託代管契約,本局得以書面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局得終止委託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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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運動場舍提供使用時,應收取管理維護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舉辦之比賽或體育性活動,但夜間 使用場地,應收取電費。 (二)獲選本市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代表隊之選手與教練,自獲選日 起一年,得免費使用與各獲選代表同類性質之場地。 (三)經本府核准長期供民間團體(機構)使用及本市體育會所屬單項委 員會辦理市長盃、議長盃及全國性運動會本市代表選拔、集訓期間 ,依使用情形酌收或免收水電費及行政管理費。 (四)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五)公園社區內簡易開放性運動場。 (六)其他經本局核可免費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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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運動場舍經費之收支由代管團體自行負責盈虧,其收入應支用於維 護管理場舍之業務費、設備費、維護費、水電費、人事費等,年度如 有結餘,三分之二由代管團體作為推展相關運動之用,三分之一繳回 市庫。 前項收入不得支用於與場舍維護管理非直接必須項目。 第一項所稱人事費,每人每月不得逾本局約僱人員五等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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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收費運動場舍代管之收入均應掣給收據,並設專戶儲存,其支出憑 證應比照行政院頒布支出憑證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且按年度記帳及編 製收支報表,並由會計師辦理查核,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代管團體 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結算,收支結算表及查核報告應於次年 二月底前陳報本局備查,所有收支憑證由代管團體保管十年。 因故終止代管者,應於契約終止六十日內將會計師查核後之收支表報 本局備查,其原始憑證之保管依前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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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對代管場舍各項設備,非經本局同意不得任 意變更或增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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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對場舍安全防護應設置適當警告標示,並依規 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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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運動場舍設備之改善及整修,各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得報請本 局編列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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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應依場舍性質自行訂定管理規定,包含用人 計畫、開放對象、開放時間、收費標準、使用者注意事項等,並製作 標牌,標示受理申訴之機關單位及電話,報本局核定後施行。 前項本局所屬運動場舍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表。 本局交由區公所、學校或團體代管運動場舍使用及收費要點,報本局 核定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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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應與本局訂立委託管理契約書,並由本局每 年辦理評鑑,作為公開招標無人得標時,繼續委託管理之參據。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由本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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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使用體育場地,應於場地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違者得由本局 逕予拆除處理,其費用由使用者負擔,不足者由使用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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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使用單位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使用單位應於接到繳款通知繳清各項費用,逾期未繳清,本局得逕 自保證金中扣除。 (二)借用單位使用場地,如係舉辦售票性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二星期 內,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完稅證明送交本局以開立繳款通知,逾 期未繳者,本局得逕自保證金中扣除應繳費用。 (三)對逾期繳納費用者,每逾二日按違約數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逾 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前項應納之費用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 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滙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 利息,一併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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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場地使用期間有關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傷患救助等事項,應由申 請使用者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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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局所屬運動場舍各項經費收入,除保證金外,全數解繳市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