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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 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供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 設置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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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特別收入基金,以 本府社會局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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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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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緊急災難救助事項。
二、社會救助事項。
三、身心障礙、老人福利事項。
四、兒童、青少年、婦女福利事項。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事項。
六、執行社會福利相關工作所需專業人力之聘僱費用。
七、補助社會福利團體事項。
八、本基金運作所需之人力、行政管理、事務設備等相關費用。
九、其他社會福利、慈善公益有關之研究、發展、推廣及創新業
務及經主管機關決定實施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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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一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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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專款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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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考核本基金補助單位之執行績效。本基金補助之 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者,應撤銷補助;已撥款者 ,並應追回。本基金補助之單位應於預算執行完成後,將執行成 果及效益分析陳報主管機關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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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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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 賸餘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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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 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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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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