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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機密文書使用、保管、 傳遞及作業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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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之文書機密維護作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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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機關內部文書應保密事項如下: (一)陳情或檢舉案件。 (二)人事異動及考核、考績、獎懲等尚未公布之文書。 (三)會議決定應保密事項。 (四)重要案件正在商討、調查或處理中之事項。 (五)採購案件決標前之底價等。 (六)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事項。 (七)機關職員人事名冊。 (八)其他應行保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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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文書機密維護工作由本局政風室負責策劃、協調、推動、執行及 洩密之發掘與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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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風室得按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會同各科室推動各項文書機密維護 措施,各科室應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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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科室主管應依照相關保密法令規定,督促所屬切實遵守文書保密規 定並負考核督導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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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受領之機密資料應按原機密等級區分外,本局創稿之保密資料,依 文書管理手冊規定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機密文書,國家機密文 書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級,保密規定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一般機密文書保密規定依行政 院頒文書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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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種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各科室主管應督導所屬每年至少 檢討乙次,檔案年限及銷毀辦法,依檔案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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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科室於辦理機關機密等級變更、註銷或銷燬時,應知會政風室並報 請局長核定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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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會議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一)會議召開前,承辦會議單位應確實巡視會場周邊,並嚴禁閒雜人員 留滯會場。 (二)會議之機密除用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會議主席應在會議之開始 及終結時,以口頭宣佈。 (三)會中發言有關機密資料,以與會人員需要知悉者為限。 (四)會議資料於畢會時收回,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並由會場服務人員檢 視會場,對於遺棄之文件及廢紙,應作妥善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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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有線電話通信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一)凡涉及公務之機密文書,嚴禁使用電話傳達,該公務傳達具有急迫 性且經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電話線路應由秘書室定期檢查,以防止遭到竊聽或洩漏公務機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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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影印機、電話、傳真機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如設置有影印機、電話傳真機者,均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因公務需要要求影印之資料,若屬機密文件資料,應先經單位主管 核准始得影印。 (三)機密文件資料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性兩者權 衡,確有使用電話傳真之必要時,應先撥通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 人員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中傳送人與接收人 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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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文書機密檢查之方式: (一)定期檢查:依據本局政風工作年度計畫,每年舉行全面性定期檢查 二次。 (二)不定期檢查:由政風室會同相關人員機動不定期檢查或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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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發生洩密事件,除由政風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應迅速協 調業務主管,研採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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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員工推行文書保密工作,其著有成效者,由政風室簽陳局長予 以適當之獎勵;如有違反各項文書保密規定,致洩漏公務機密者, 除涉及刑事責任移由司法單位偵辦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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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局所屬風景區管理所未設文書作業保密規定者準用本局文書保密 作業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