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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庫收入退還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務字第104007617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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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收入
    機關)對於收入款項之退還,特訂定本要點。
二、繳入臺中市市庫總存款戶(以下簡稱市庫)之收入或暫收款項,依法
    令規定或經原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或其他原因,應退還一部或全部者,
    由收入機關辦理收入退還。
三、前點應退還之收入款項,收入機關應確實查明該款項科目、入庫日期
    、金額及退還金額,簽會會計單位,依據簽奉核准之簽呈正本,覈實
    填具市庫收入退還書(以下簡稱收入退還書),於簽呈正本註明開立
    日期及編號。
四、已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機關專戶之收入退還,由收入機關
    簽具付款憑單辦理退回,不以開立收入退還書方式辦理。
五、收入機關退還之款項單筆金額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除稅款收入之退
    還,由本府地方稅務局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專案由一級主管機關簽
    會本府財政局後,再由收入機關辦理收入退還。
六、已開立之收入退還書應送請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將應退還受款人
    之款項,以存帳方式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公司帳戶為原則。
    但受款人未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公司帳戶者,填具以收入機關專戶為
    受領人之收入退還書,送請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將款項轉入該機
    關專戶,再簽開專戶支票予受款人。
七、收入退還款項以現金退還受款人較為便利者,收入機關得就每日尚未
    繳庫之收入中辦理現金退還,並填具收入退還書連同市庫收入繳款書
    一併送交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
    依前項規定辦理現金退還之收入機關應依收入款項之業務特性訂定退
    還金額上限及處理現金退還事項之相關作業規範,報經其一級主管機
    關核准後,函送本府財政局備查;其內部審核及帳務處理等作業,由
    收入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收入退還書應使用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之印鑑,並送至市
    庫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辦理登記;更換時,亦同。
九、收入機關辦理收入退還案件,其一級主管機關及本府財政局得隨時派
    員抽查,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收入機關簽發收入退還書致市庫受損害者,除依法懲處外,各相關人
    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市庫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