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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道路工程查驗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600571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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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本府暨所屬各道路工程主辦機關(
    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落實品質管理,以確保本市道路平整,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設道路工程查驗小組(以下簡稱查驗小組),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綜理查驗小組業務。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
      驗小組業務。
(三)置查驗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具有土木、結
      構或建築等相關專長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但有特殊情形且報經市長
      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政風處指定人員兼任,協辦查驗小組業務。
三、查驗小組之任務,為查驗本市道路工程品質,及主辦機關有無確依法
    令及契約規定辦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查驗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執業執照或受撤銷
      開業證書之處分者。
五、查驗委員辦理查驗時之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之規定。
六、查驗委員有第四點或不能公正執行職權者,本府應解除其職務,並依
    工程施工查驗小組作業辦法規定通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專家名
    單中刪除之。
七、查驗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各機關人員兼(聘)任之查驗
    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八、查驗小組所需之經費,由各主辦機關受查驗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
九、查驗小組之查驗範圍、項目、方式、程序、評分等行政事項,另以作
    業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