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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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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指以部分時間擔任下列科目或領域之 教學支援工作者;其支援工作項目如下: (一)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二)本土語言:包括原住民族語、客語及閩南語。 (三)藝術與人文。 (四)綜合活動。 (五)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科目、領域專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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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 得能力證明,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三)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 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 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四)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 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 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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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關於各該科目或各該領域之資格認證,其認證作業 方式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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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期限在一學期以上者,應公開甄選 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其進用期間,每次 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逾一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逕由校長進用 之。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 選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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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跨校接受聘用;但教學時間每人每星期合計以不 超過二十節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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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用原因消失時,學校得終止聘約,但應於聘約 中事先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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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現職軍、公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每星期不得逾四節課,並 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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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人員,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時,應 事先請假並經學校同意後調整授課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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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校出勤管理依聘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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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聘用,行政作業事宜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會同 人事單位辦理,並造具名冊,依先後次序以每學年度裝訂一冊存校備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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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進用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學校應 於十日內寄發聘書並告知簽約日期,雙方依通知日期簽訂聘約。聘約 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聘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姓名。 (二)任教科目、領域。 (三)聘任期限。 (四)鐘點費之計算。 (五)服務規約。 (六)聘約發文日期文號。 (七)其他有關事項。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權利義務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 法辦理。其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 自行訂定之;惟每次聘任期限不得超過一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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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依 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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