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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中字第100001353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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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私立國民中小學(含私立高級中學
    附設國中部)招生,並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特訂定本
    要點。
二、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私立國民中小學招生,應本教育機會均等及
    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及發展各校辦學特色之原則辦理。
三、各私立國民中小學招生範圍以招收設籍本市之適齡兒童或國小應屆畢
    業生為原則,如因辦學需要招收其他縣(市)籍之新生,應經本府教
    育局函請各縣(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四、入學學生資格國小新生以適齡兒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者)為對
    象(提早入學需檢附證明);國中以國小應屆畢業生或通過縮短修業年
    限鑑定可就讀國中之國小學生(需檢附證明)為對象。
五、各校應於每年三月擬具招生辦法函報本府教育局核定,招生範圍並載
    明於招生辦法中;班級及人數經本府教育局核定後由學校先行公布周
    知。
六、招生方式由本府公告當年度之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日程,學校依公告
    登記日期接受新生自由登記免試入學方式辦理,不得採用智力測驗、
    學業成就測驗、營隊或面談等作為錄取依據,挑選學生。
七、每名新生以登記一所學校為限,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如符
    合入學資格,且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證件依規定辦理者,學校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絕。
八、各校於公開登記後如未超出本府教育局核定之招生名額,應全額錄取
    ;如登記人數超出本府教育局核予學校之招生名額,應於登記截止後
    即通知本府教育局督導人員,並依本府教育局公告之新生入學抽籤日
    期辦理公開抽籤,必要時得由本府教育局督學協辦抽籤作業。
九、各校辦理登記入學及抽籤作業,應依核定之班級人數錄取正取學生,
    並繼續抽出備取學生。於報到期限內正取學生未報到時,由備取生依
    備取次序遞補。
十、各校創辦人、現任董事及專任教職員工之子女、孫子女,得於其所服
    務之學校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待入學,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現任董事及專任教職員應以該學年度陳報本府核備有案之名冊為準。
(二) 各校應嚴格審核其入學資格,並依規定格式繕造名冊一式三份,一
     份存校備查,一份於新生入學登記日張貼公告於登記會場,一份於
     登記作業一星期前陳報本府教育局,名冊並應加蓋學校印信。
(三) 各校如陳報優待入學學生人數不實時,除學籍不予承認外,其所遺
     缺額不得補足,且不得補報。
十一、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回國子女、僑生或華裔學生、外國國籍學生、
      港澳地區學生、大陸地區學生等申請分發入學者,以外加名額處理。
      但每班增加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並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
(一)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二)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三)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四)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五)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六)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十二、各校辦理招生每學年以一次為原則。但第一次申請入學登記之學生
      未足額時,得再自行辦理登記至額滿為止;每學期出缺之名額得於
      辦理招收轉學生時補足,並應依規定報本府教育局核定。
十三、各校辦理新生入學得收手續費新臺幣一百元。
十四、各校辦理新生報到後一星期內,各校應將入學通知書彙整,註明已
      錄取報到之學校,送原分發之公立國民中小學。
十五、新生入學後,各校應依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
      組學習準則規定辦理編班作業。
十六、新生每班人數應配合教育部小班教學政策逐年降低班級人數,並依
      現行班級人數規定辦理;每班人數含創辦人、現任董事及專任教職
      員工之子女、孫子女等優待入學者。
十七、各校如需增班,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教育局核定。
十八、違反本要點之學校,本府視情節輕重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