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
|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方稅
務局。 |
|
第三條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本國語言片,課
徵百分之零點二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
種表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
徵百分之零點二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
徵百分之二點五;機動遊藝樂園,課徵百分之五;電動玩
具業,課徵百分之五;KTV視唱MTV視聽,課徵百分之五;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五。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係於本府文化局或其所屬各表
演場所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
|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