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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州廳大門廣場使用管理作業流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秘字第100001731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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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大門廣場之使用管理
    ,並提供各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之使用,特訂定本流程。
二、臺中州廳大門廣場之使用以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活動
    為限。
三、申請使用臺中州廳大門廣場者,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後附)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秘書室提出:
 (一)活動企劃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應備文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
 (一)使用目的不符第二點規定。
 (二)營利行為。
 (三)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四)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五)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六)一年內有第九點情形者。
 (七)其他活動內容經本局認定為不宜使用者。
五、申請使用臺中州廳大門廣場經本局核准者,應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
    ,並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始得使用。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免繳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之收費為一次5000元。
六、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時,其最低保險金額每人身
    體傷亡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如參與活動人數超過五千人時,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不得低於新臺幣
    三千萬元。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
    復原狀時止。
    申請人應將前項保險契約之副本於使用前送本局備查。
七、使用臺中州廳大門廣場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必要者,應先經本局核
    准並應於指定地點張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且不得任意搬
    移盆景、攀折花木、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之行為。
    活動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法之規定,並妥善維護週邊環境整潔,且不
    得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八、使用臺中州廳大門廣場需搭設舞台或帳蓬等臨時性建築物時,應依臺
    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向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申請許
    可,並應於施工前,將許可文件影本送交本局查驗。申請人未依規定
    完成臨時性建築物申請核准者,不得搭設。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立即自行拆除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
    ,本局得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九、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將臺中州廳大門廣場回復原狀並交還
    本局。如有損壞、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即回復原狀,並負損害賠
    償責任;未回復原狀者得由本局逕行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
    扣除,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十、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會同本局相關單位辦理臺中州廳大門廣場使用
    後會勘,檢查有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無應扣除保證金情事者,
    無息退還保證金。
十一、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
      用,其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通知者,保證金之二分之一無息退還,但不可歸
      責於申請人事由,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十二、本局已核准各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使用臺中州廳大門廣場後,
      因特殊情事需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原申請人改期
      ;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
      補償。
十三、違反本作業流程,得廢止原核准處分並無息退還保證金,申請人不
      得請求賠償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