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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所屬機關維持辦公紀律及違反懲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觀人字第100000555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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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本局及所屬機關形象,端
      正辦公紀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局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
      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於辦公時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辦公及午休時間飲酒。已請假者,酒後進入服務場所。
(二)嚼食檳榔。
(三)用餐或於民眾洽公場所食用零食。
(四)聚眾泡茶或聊天。但接待洽公民眾或外賓者,不在此限。
(五)下棋、玩牌或賭博等行為。
(六)穿著或打扮不適宜辦公場所。
(七)閱讀報章雜誌、觀看電視或聽收音機等。但應業務需要或必須即
        時瞭解媒體報導,且非於洽公民眾面前或為民服務櫃檯處為之者
        ,不在此限。
(八)各項球類或其他運動。但代表機關參加正式運動競賽,經專案報
        准集訓者,不在此限。
(九)使用資訊設備從事網路線上遊戲、聊天、買賣物品或投注彩券等
        行為。
(十)其他破壞辦公紀律,足以影響本局及所屬機關形象之行為。
四、違反前點規定者,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從嚴議處,另酒後駕車肇事或經警察舉發者之懲處,依臺中市政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酒後駕車懲處要點從嚴議處。
五、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科(課)室主管應督導所屬員工遵守本要點,發現所屬
      員工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應立即制止,不聽制止者,應即簽報議處,
      違反者應負督導不周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