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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管制本局總局暨文心分局辦公大樓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 之車輛出入,並維護辦公大樓之安寧及整潔,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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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停車場地下2樓及地下3樓僅提供本局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臺中 分局員工使用;地下1樓則供民眾及外賓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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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開放時間:每日上午7時至晚上9時(假日除加班同仁外,停止開放), 車輛不得過夜;惟如本局舉辦大型集會或遇有特殊情況時,得予開放。 本停車場關閉時間內不受理臨時開放進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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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進入地下2樓及地下3樓停車場之汽車,以貼有經本局核發之汽車停車證 者為限,停車證應懸掛於擋風玻璃內左上方,正面朝外,以資識別。若 發現轉借他人使用或違規停車者,得由本局秘書室事務股管理人員或保 全人員勸導並登記,違規三次者通知註銷並繳回停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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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停車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每年更換一次,採取抽籤方式定額核 發;停車證之申請或有遺失或毀損者,請向本局秘書室事務股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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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進入地下停車場之汽車,其行車須循指標慢速行駛並禁示鳴按喇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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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車輛應停在停車區域之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車道及妨礙通行,嚴重 違規妨礙行駛者,本局將予以拖吊且費用由停車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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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為維護本停車場安全與環境整潔,本停車場禁止吸菸及洗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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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公務車輛或身心障礙人士車輛專用標誌之停車處,其他車輛不得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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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除更換新車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停車人名義及其他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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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造成損壞及 遺失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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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因停車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失火毀損、污損或滅失本停車場設備或建築 時,停車人應負賠償修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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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單位舉辦各種正式學術或聯誼活動者,請於一週前填具申請書,經核 准後發給臨時停車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