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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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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稅範圍:土地所有權人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自完成移 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 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 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得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 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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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應檢附文件: (一)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或原 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二)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 具切結書)。 (四)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 租賃情形申明書。 (五)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 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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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之審查 (一)「二年內」期間之計算 1、先售後購:自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 其二年內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重購土地移轉現值如期申報者 ,以訂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2、先購後售: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出售土地, 其二年內出售土地日期之認定:出售土地移轉現值如期申報者 ,以訂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3、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二年期間之起算,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多 次出售或先購買土地第一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在該第一 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者。 (二)地價之認定 1、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 2、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 (三)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 1、出售地:出售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者, 應依下列方式查核其出售前一年之使用情形。 (1)填列「自用住宅用地地上建物租賃所得查復表」(如附件一) ,會請國稅處查填有無租賃所得資料。 (2)填列「自用住宅用地地上建物使用情形查復表」-營業稅用( 如附件二)暨「自用住宅用地地上建物使用情形查復表」-房 屋稅(如附件三)用,分別移請國稅局營業稅及房屋稅業務 單位查填房屋使用情形。 (3)利用戶役政系統查詢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有無 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如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 屬、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之案件,應通知設籍 人申明有無租賃情形。 (4)先購土地時(完成登記日),出售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要件。 2、重購地: (1) 應查核其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否供營業及出租使用之情形 。 (2) 延後設籍,或雖已設籍,應查明其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是 否有他人設籍之情形。 (3) 有無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二年始由第三地將戶籍遷入之 情形。 (4) 重購地坐落外轄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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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重購退稅程序 (一)重購土地列管案件建檔: 依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建檔畫面(如附件四)一一登錄各 項資料後,列印「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管制卡」(如附 件五)、「辦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審查書」(如附件 六)、「重購土地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退稅核定單」(如附件七 ),並於「辦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審查書」填列審查 情形陳核,陳核後未經核准者,應將管制檔註銷。 (二)審核後應將准否情形函復申請人,並應提示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及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五十八條規定供參(如附件八、九)。 (三)重購土地係坐落外轄者,應於核准退稅後,加繕一份「重購土地 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管制卡」通報重購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建檔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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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購退稅案件之列管 (一)列管土地如有土地重劃、重測、分割、合併或其他等原因,致土 地標示變更者,應隨時更新土地卡(備註檔)、管制卡及管制檔錄 資料。 (二)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件後,應注意移轉土地有無於列管期間 再行移轉之情形,並即查核應否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屬他 縣市退稅案件,應負責通報。 (三)定期辦理清查: 1、定期列印「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處理意見表」( 如附件十),交各有關單位查填,並將查核結果陳核,並註記 於特殊案件管制檔,如屬移轉或使用情形變更案件,應依據原 出售土地現值申報及核准退稅有關資料,辦理追補手續及將有 關資料通報相關單位運用,如屬他縣市核退土地增值稅案件, 應函請他縣市依法辦理追補,並於特殊案件管制檔「追繳註記」 欄註記「*」號,俟繳納確定後於特殊案件管制檔「註銷註記」 欄註記「*」號解除列管。 2、已逾管制期限經查核無需追繳稅款者,應於管制卡註記陳核並 於特殊案件管制檔「註銷註記」欄註記「*」,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