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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小額採購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秘字第112000736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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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功能,
    實施採購業務分工,確保採購品質,以落實公平、公正、公開之採購
    程序,特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採購,係指本局各科(室)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
    。
三、各科(室)辦理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採購時,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
    規定,並應指定專人辦理(請購人員名單應送秘書室備查,變更時亦
    同)。
四、本須知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
    企劃書,由各科(室)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
    採購。惟各科(室)不得意圖規避本須知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前
    項採購,各科(室)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
    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各科(室)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或身心障礙團體為優先辦
    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
    由之差別待遇;各科(室)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
    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六、為簡化小額採購流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由各科(室)自
    行辦理採購流程,並授權各科(室)主管代決行,免會秘書室;逾新
    臺幣一萬元之小額採購,仍應簽會秘書室,並由各科(室)自行辦理
    採購。
七、各科(室)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
    幣一萬元者,須有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
    後始得辦理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
    或請購單註明。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物品者,由各科(室)自行登
    記列管,不需填寫物品增加單。
八、依「物品管理手冊」第十九及二十一條規定,本局各科(室)依權責採購
    (採購金額壹萬元以下)事物用途等消耗用品之核發,領用人應填送領物
    單,經單位主管審核後核發;年度並應辦理盤點及製作領用紀錄。
九、本須知採購流程如下:
    (ㄧ)請 購 程 序 :填具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或預算動支簽證請示單)
                      會簽採購單位(秘書室)、至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
                      碼、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各科(室)完成驗收會簽財務登記(秘書室)、審核
                      (會計室)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交付憑證
                      核銷(會計室)。
十、本局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請購人員。
十一、有關各科(室)已奉核准與廠商訂定合約(如影印機租賃等)規定或已
      簽奉核准支付各類出席費、誤餐費、交通費等項目,應依第六點方式
      辦理,不受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之限制,惟仍不得逾公告金額之十
      分之一。
十二、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規定辦理。

十三、各科(室)承辦請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
      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前項人員對於採購
      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