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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功能,
實施採購業務分工,確保採購品質,以落實公平、公正、公開之採購
程序,特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訂定本作業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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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採購,係指本局各科(室)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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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科(室)辦理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採購時,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
規定,並應指定專人辦理(請購人員名單應送秘書室備查,變更時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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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須知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
企劃書,由各科(室)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
採購。惟各科(室)不得意圖規避本須知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前
項採購,各科(室)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
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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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科(室)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或身心障礙團體為優先辦
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
由之差別待遇;各科(室)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
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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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簡化小額採購流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由各科(室)自
行辦理採購流程,並授權各科(室)主管代決行,免會秘書室;逾新
臺幣一萬元之小額採購,仍應簽會秘書室,並由各科(室)自行辦理
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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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科(室)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
幣一萬元者,須有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
後始得辦理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
或請購單註明。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物品者,由各科(室)自行登
記列管,不需填寫物品增加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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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物品管理手冊」第十九及二十一條規定,本局各科(室)依權責採購
(採購金額壹萬元以下)事物用途等消耗用品之核發,領用人應填送領物
單,經單位主管審核後核發;年度並應辦理盤點及製作領用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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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須知採購流程如下:
(ㄧ)請 購 程 序 :填具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或預算動支簽證請示單)
會簽採購單位(秘書室)、至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
碼、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各科(室)完成驗收會簽財務登記(秘書室)、審核
(會計室)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交付憑證
核銷(會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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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請購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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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關各科(室)已奉核准與廠商訂定合約(如影印機租賃等)規定或已
簽奉核准支付各類出席費、誤餐費、交通費等項目,應依第六點方式
辦理,不受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之限制,惟仍不得逾公告金額之十
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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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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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科(室)承辦請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
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前項人員對於採購
前項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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