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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水管字第103024196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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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取締本市盜濫採土石案件,設臺
    中市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土石,指本市轄區賦存於陸上及海域之礦業法第二條所列
    各礦以外之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統籌有關盜濫採土石違法事件之查緝、取締、推動及聯繫等事宜。
(二)協調各機關實施盜濫採土石之查緝、取締及權責界定等工作。
(三)督導下級機關對盜濫採土石違法事件之處理。
四、本小組由本府水利局召集,並得視違規區域及性質通知相關機關派員
    參加,小組成員由下列機關派員兼任:
   (一)本府建設局。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
   (三)本府水利局。
   (四)本府農業局。
   (五)本府警察局。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
   (七)本府地政局及所轄各地政事務所。
   (八)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
   (十)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五、本府各機關於接獲檢舉或違規案件,應依規定程序主動通報本小組會
    勘處理。
六、本小組成員於接獲執勤通知後(包括電話、傳真),應即按指定之時
    間、地點集合,並應保密。
七、本小組如對違規案件權責劃分界定有所疑義,應簽報上級協調認定。
八、本小組成員於執勤時應佩戴識別證,以資識別。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