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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中字第103010423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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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
    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臺
    中市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及本規定辦理;本規
    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三、教師受派公假、公差期間,由學校遴聘適當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
    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四、教師因事假、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依規定另定時間補課或經學校同
    意後委託適當人員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代理,其應支給代課
    、代理人之鐘點費或薪給,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
  (扣除國定、例假日),得由學校遴聘適當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
    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五、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
    器官捐贈假者,其同一時間所請各類假別得由學校就事實認定併計,
    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適當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
    點費或代理薪給。
六、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適當人員代理。
七、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適當人
    員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遴代,實際代理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
    ,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八、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實際代理日
    數連續達五日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
    鐘點費,未達五日以上以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日數,按比例發
    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九、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請假連續一星期以上(含國定、例假日)者,特
    教津貼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十、有兼課或代課之教師,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除遴聘合格人員接替外,
    在不重複支領之原則下,其兼課或代課鐘點費由代理、代課人員支
    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