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為核定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依幼稚教育 法第十七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
|
三、公私立幼稚園園生於學期中入園及寒暑假,收費規定如下: 〈一〉公私立幼稚園幼兒中途入園者,學費以就讀當日起算,按比例 核實收費。 〈二〉寒暑假月費按實際上課日數依比例收取。 |
|
四、公私立幼稚園退費規定如下: 〈一〉園生因故離園者: 1、學費:註冊後開學日前,已繳費者全額退還;開學日後上課未逾二 星期者,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開學日後上課逾二星期未逾四星期者 ,學費退還二分之一;開學日後上課逾四星期者,不予退費。 2、月費:扣除實際就讀日數後按比例退費。代收代辦費如已製成成品者 ,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應退還代辦費。 〈二〉因法定傳染病疫情停課者,依附表月費項目費用按停課日數依比例 退還。 〈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依停課日數退還點心、午 餐及交通代辦費,其他費用不予退還。但事後已依規定補課者,已 補課之天數不予退費。 〈四〉連續假期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依停課日數退還點心、午餐及交 通代辦費,其他費用不予退還。但事後已依規定補課者,已補課之天 數不予退費。 〈五〉幼兒請假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且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 依停課日數退還點心、午餐及交通代辦費,其他費用不予退還。 〈六〉幼稚園應將退費規定、學期開始日及結束日於繳費通知、收據或其他 書面載明,並由家長留存乙份。未以書面資料載明者,應依公立幼稚 園之開學日或結束日認定之,以為退費計算基準。
|
|
五、私立幼稚園因特殊需要收取附表以外費用時,應列舉項目及詳細成本分 析及預算表,專案報請教育局核准後始得收費。各項收費應給與收據, 專款專用,並納入各園收支帳目,以備查核。 |
|
六、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列入年度歲入預算,並應依規定繳庫,各項代 收代辦費用,應與原委託事項相符,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結餘,請依會 計相關規定辦理。 |
|
七、公私立幼稚園違反本注意事項,經勸誡一次仍未修正者,教育局得依幼 稚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