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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制電腦維持正常運作 ,並簡化叫修作業,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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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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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各單位得請求電腦維修之事項如下: (一) 電腦及其周邊設備等硬體故障。 (二) 網路連線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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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請求維修時,應依程序申請,由本局綜合計畫科指派特約廠商 駐局工程師或本局技術人員前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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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人員應確認維修工程師配帶本局製發之識別證後,始得准予維 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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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叫修單位於維修後,應於維修確認單相關欄位確認維修情形,以供 綜合計畫科後續維修列管追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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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各單位有新購或硬體設備變更時,應依程序申請送交本局綜合計 畫科,以配合MAC Address登錄及IP位址配發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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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電腦設備或網路佈線,如因業務需要遷移或變更時,應依程序申請, 並於硬體設備確實就定位後,通知本局綜合計畫科協助遷移,如有擅 自遷移致硬體設備壞損或網路連線故障時,應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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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人電腦設備之資料備份儲存及資料的鍵入由各單位自行負責,並得 請特約電腦維修公司協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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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電腦維修如因個人操作不當者,綜合計畫科得按月將維修紀錄表統計 成果,報請首長加強個人教育訓練,於不當操作未改善前,其電腦之 維修作業暫時不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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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點所稱不當之操作,指有下列各類情形之一者: (一) 直接關閉主機電源,未依正常程序關機。 (二) 擅自關閉主機防毒軟體。 (三) 刪除系統檔案程式、修改系統設定。 (四) 自行安裝非公務使用程式或非本局授權之軟體。 (五) 其他因故意或重大疏失致電腦及其周邊設備硬體故障或軟體損壞致 電腦無法正常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