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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水字第100001140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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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海洋污染事件,設臺中市政府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府工作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工作小組任務為處理下列海洋污染事件: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海洋環境之虞者。
(三)排放、溢出、洩漏或棄置有害物質或廢棄物而有立即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海洋環境之虞者。
(四)因廢棄物、廢污水或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三、本府工作小組設置委員人數宜規定13人至15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五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交通部臺中港務局及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各派一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單位(機關)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府財政局。
(二)本府農業局。
(三)本府新聞局。
(四)本府法制局。
(五)本府警察局。
(六)本府消防局。
(七)本府衛生局。
(八)其他相關機關。
四、本府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一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府工作小組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事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現職人員派兼。
五、本府工作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遇有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時,本府工作小組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
六、本府工作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工作小組督導相關機關執行。
七、本府工作小組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