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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
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
規定,訂定本要點,以建立預防、懲處及處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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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係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及性
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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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於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局員工之性騷擾事件。但不包括性
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校園性騷擾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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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
1、協助申訴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
處理。
2、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
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工作條件作不利之變
更。
4、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
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5、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
之調查程序。
6、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
懲戒或處理。
7、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
或處理。
(二)非因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
1、協助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2、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4、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
助提出申訴。
5、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6、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
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局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
,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
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即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
傳輸方式,通知其所屬機關共同協商解決,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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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以下簡稱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
查小組。
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由局長就本局人員中指定之,並指派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應聘請具備性別
意識之專業人士擔任委員。
本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任。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出席委員一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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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如下:人事室專線電話04-22291772及
申訴信箱g1111@taichun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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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局所屬員工者,被害人或其代理人
,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首長涉及性騷擾
事件,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者,應向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
申訴;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應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
局)提出申訴。
性騷擾事件申訴期間如下: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
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
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本局受理申訴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面紀錄
,經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
(二)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2、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
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3、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
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
書。
4、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5、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6、申訴日期。
(三)申訴不合前二款規定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十
四日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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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受理之申訴事件,其行為人及被害人均非屬本局員工者,本局除
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外,並應於十四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
行為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主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但行為人不明者,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按適用法規副知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或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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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接獲申訴事件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調查:
(一)由召集人指派三人以上之成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推派
一人繕寫調查報告。
(二)專案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
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至適當場所訪談相關人員
,訪談時申訴人得由親友陪同調查,被申訴人亦得請求專案小
組同意,委託他人陪同調查。
(三)專案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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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調查申訴事件時,應依據下列原則為之:
(一)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
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與
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
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
者外,應予保密。
(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實施調查。
(四)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
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
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
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
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
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
轉介諮商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
其他必要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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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至勞動部職場
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下稱通報系統)填報。
前項申訴事件調查結果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本局應就前項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
之建議,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至通報系統填報。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載明下列
事項移送社會局:
(一)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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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逾期未作成調查結果或當事人不服申訴調查結果者,得按其身分依
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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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移送社會局
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
(三)同一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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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處理申訴事件作成之調查結果,應附記不服處理結果得提起救
濟之期間及受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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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
一事件再行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除權勢性騷擾事件外,任一方當事人得
以書面或言詞向社會局申請調解。本局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
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社會局申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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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局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為
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
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局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就該申請事
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規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本局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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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有關人員,對於知悉之內容應負保密責任,不得
對外洩漏。違反者,應即終止其參與並由本局依規定懲戒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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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局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
得予以解職、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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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局局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
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本府或本局停止或調整其
職務。
依前項規定停止或調整職務之人員,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
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
、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
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本局局長之停止職務由本府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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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局所屬員工,其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
,申訴處理調查小組除得附帶懲處之建議外,並速將調查結果依權
責送交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清潔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會為適當之懲
戒或處理。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應至通報系統填報懲戒或處理結果,
並將調查結果副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結果應定期回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本局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
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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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局除設立申訴管道外,並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及公開
揭示性騷擾防治之政策宣示及規章。
本局應對下列人員定期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一般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者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與決議
人員,每年應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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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局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
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知悉本局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
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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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
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