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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流動廁所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衛字第10000641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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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流動廁所之出租(借)使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流動廁所,係指由拖車頭拖引,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
    用之移動式廁所。
三、流動廁所服務範圍以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為限,
    停放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四、流動廁所出租(借)使用對象如下:
(一)本市各機關、學校舉辦政令宣導及各項慶典、集會得申請免費借用
      。
(二)本市各公、私團體或市民舉辦各項集會、活動時,得申請租用。
五、申請出租(借)用流動廁所,應於使用三個辦公日前,向臺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出租(借)用手續,其方式如下:
(一)申請免費借用者,應以公函檢具相關文件申請。
(二)申請租用者,可透過網路或以電話向本局清潔隊辦理租用登記。
(三)申請者應詳細填寫流動廁所使用時間、停放地點,俾利現場勘查,
      無妨礙交通時始得租借。
    申請租用經本局登記確認後,申請者應於使用前,以本局指定之方式
    繳納租金。
六、流動廁所不提供長期租(借)用,租借期間以七個日曆天為限,例假
    日一個申請者以出租(借)一部流動廁所為原則。
七、流動廁所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流動廁所出租(借)用期間之清潔,由本局負責清掃。但出租(借
      )用在二日以上者,其維護管理及入廁人所需衛生用品均由申請者
      負責,並不得另行收費。
(二)流動廁所內一切設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申請者應即時通報本
      局修理,如有人為因素或過失致損壞者,其申請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流動廁所用水由本局派水車即時供應。
(四)流動廁所需臨時抽肥時,由申請者通知本局派水肥車予以清理。
八、流動廁所使用費收費基準如下:
 

時段

項目

收費標準

備註

全天時段

(00:002400)

大型流動廁所

 

新臺幣3,000元。

流動廁所每一次出車含固定成本(機具+人工成本)+變動成本(每次出車需清洗、補充水及抽取水肥全天抽水肥3次、白天抽水肥2次等)

 

小型流動廁所

新臺幣2,800

白天時段

(07:001700)

大型流動廁所

新臺幣2,400元。

小型流動廁所

新臺幣2,200

九、依本要點所收之費用,依規定程序悉數解繳市庫,並掣據交付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