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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市容美化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4003749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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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清淨家園全民運動計畫,設臺中
    市市容美化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市容美化之基本方針、政策與措施。
(二)劃分市容美化業務之權責單位。
(三)列管計畫執行績效之督導及考核。
(四)市長交議有關市容美化事項。
(五)其他有關市容美化之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人員一人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委員五
    十一人至五十四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副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四)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副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八)本府水利局副局長。
(九)本府農業局副局長。
(十)本府觀光旅遊局副局長。
(十一)本府社會局副局長。
(十二)本府警察局副局長。
(十三)本府消防局副局長。
(十四)本府衛生局副局長。
(十五)本府環保局副局長。
(十六)本府文化局副局長。
(十七)本府地政局副局長。
(十八)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九)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秘書。
(二十)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秘書。
(二十一)本府各區區公所副區長或主任秘書。
(二十二)具有市容美化專長、環境衛生、環境景觀顧問等之專家學者三人
    至五人。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委員出缺時,由本府補
    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
    表單位、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
    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單位、機關之委員,得派代表出
    席。
七、本會報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
    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
    決之。
八、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主任秘書兼任,綜理本會報幕僚行
    政事宜;另置幹事二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任,襄助本會報行政事務。
九、本會報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十、本會報下設下列二個小組,其任務及成員如下:
(一)市容美化巡查督導小組:
1.任務:辦理主要幹道影響市容景觀案件之巡查督導工作。
2.成員:
(1)組長一人,由本府環保局副局長兼任。
(2)組員若干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建設局、本府觀光旅遊局、本府
   經濟發展局、本府交通局、本府警察局、本府環保局指派科長級以上
   人員一人兼任。
(3)幹事一人,由本府環保局派員兼任。
(二)營造優質環保示範區專案工作小組:
1.任務:辦理環保示範區推動計畫之各項行政事務。
2.成員:
(1)組長一人,由本府環保局副局長兼任。
(2)組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建設局、本府交通局、本府財政局、本
   府民政局、本府經濟發展局、本府示範區區公所、本府警察局、本府
   衛生局、本府環保局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一人兼任。
(3)幹事一人,由本府環保局派員兼任。
前項小組之會議決議及巡查結果均應提報本會報決議或備查。
十一、本會報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二、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