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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文山地區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經費運用審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設字第102002040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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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本市文山地區垃圾處理場所回饋
    地方經費之運用,特依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
    方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設本市文山地區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經費
    運用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文山回饋地區回饋地方經費之執行計畫。
(二)其他文山回饋地方經費運用事項之審核。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環保局主任秘書。
(二)本府建設局科長級以上人員一人。
(三)環保局環境設施大隊隊長。
(四)環保局秘書室主任。
(五)環保局會計室主任。
(六)本市南屯區公所及西屯區公所課長級以上人員各一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兼之。
四、本委員會每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機關)派員列席,並得
    視需要邀請回饋地區里長或代表列席說明。
七、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二人,幹事五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之。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於回饋地方經費項下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