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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實施計畫(100年度)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婦字第100009118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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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兒童托育服務,提供本市弱勢家
    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以下稱臨托),以協助其減輕照顧負擔,改善
    家庭狀況,特依兒童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訂定
    本計畫。
二、本計畫實施期間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本市弱勢家庭兒童,須符合下列資格
    者:
(一)二歲至十二歲幼童且屬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零歲至十二歲歲幼童符合一點五倍中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未超過新
      臺幣一萬四千七百四十三元,動產( 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
      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
(三)二歲至六歲幼童符合二點五倍中低收入家庭者,且本人或手足為身
      心障礙兒或發展遲緩兒。
(四)零歲至十二歲幼童符合二點五倍中低收入單親家庭:( 家庭總收入
      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五百七十二
      元,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
      超過一定數額者( 單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多一人多新臺幣二
      十五萬元) 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者)之單親之家庭。
(五)零歲至十二歲幼童之危機家庭:包括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列為高風險家庭、申領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隔代教
      養家庭、其他經社工轉介之個案等。
四、補助單位辦理之托育機構係指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
    ,並經本局核可辦理臨托服務者。但下列托育機構除已具體改善並經
    本局評核者外不予補助:
(一)九十七年至九十九年由本局托育機構評鑑列入複評者。
(二)對外招牌、文宣與立案名稱不符者。
(三)曾經查獲重大違規尚未改善完畢者或曾經本局查獲有申報不實紀錄
      者。
    補助辦理之社區保母系統係指由本市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轉介系統
    內之保母(以下簡稱系統保母)照顧為限。
五、服務方式: 提供臨托之服務,以維持幼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為原
    則,分為下列:
(一)托育機構臨托:兒童於立案托育機構受托。
(二)系統保母在宅臨托:幼童至保母家中進行托育。
(三)系統保母到宅臨托:保母至幼童家中進行托育。( 保母收托同時段
      未滿二歲幼童(含臨托)不可超過二人,同時段總托育人數(含臨
      托)不可超過四人。)
六、服務流程:
(一)托育機構臨托:由家長向辦理臨時托育機構提出申請,並將兒童帶
      至已向本局核備臨托之托育機構,其後服務應填具臨時托育服務申
      請表(附表二)、臨托紀錄及收據(附表三)、臨托協議書(附表四)
      、托育日誌(附表五)。
(二)保母在宅臨托:由家長向保母系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由該單位安
      排家長將幼童帶至保母家中臨托,其後服務應填具臨時托育服務申
      請表(附表二)、臨托紀錄及收據(附表三)、臨托協議書(附表四)
      、托育日誌(附表五)。
(三)保母到宅臨托:由家長向保母系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由該單位安
      排保母到宅臨托,其後服務應填具臨時托育服務申請表(附表二)、
      臨托紀錄及收據(附表三)、臨托協議書(附表四)、托育日誌( 附
      表五)。
(四)托育日誌(附表五)請保母或園所留存,另影印乙份供家長存參。
七、費用及補助標準:
(一)弱勢家庭,非發展遲緩兒童:
      1. 托育機構臨托:補助臨托費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補
        助時段為週六下午、週日全日。
      2.保母在宅臨托:補助臨托費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
      3.保母到宅服務:補助臨托費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三種服務時數,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一百六
      十八時。
      服務滿三十分鐘,未滿一個鐘頭者,以一個鐘頭計算。
(二)弱勢家庭,發展遲緩兒童:
      1.托育機構臨托:補助臨托費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補助時段為週六下午、週日全日。
      2.保母在宅臨托:補助臨托費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3.保母到宅服務:補助臨托費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四十元。
      三種服務時數,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
      十小時。 
      服務滿三十分鐘,未滿一個鐘頭者,以一個鐘頭計算。
(三)每位保母同一時間請領托育費用以每小時二百二十元為上限,到宅
      服務則以
      二百六十元為上限。例:同時收托二名發展遲緩兒童為二百四十元
      ,但僅得領取二百二十元。
(四)托育機構同一時間提供臨托服務幼童數以五人為上限。
八、符合本計畫補助辦理之臨時托育機構、社區保母系統,如有意願辦理
    本計畫,應檢附機構申辦表(附表一)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將於核
    定後發函通知,並製成資源名冊公布於社會局網站供民眾或機構轉介
    參考。
    經本局核定辦理之臨時托育機構或社區保母系統,其補助款之請領與
    核銷,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檢附下列資料( 十二月份請於當月二十日
    前請領 ),另申請案件於當月十五日前審核合格,自當月起核發,當
    月十六日後審核合格者,自次月起核發:
(一)臨時托育服務申請表(附表二)、臨托紀錄及收據(附表三)、臨托協
      議書(附表四)。
(二)依其申請資格應檢附之相關證明。
    前項第二款所稱依其申請資格應檢附之相關證明,係指各該申請人依
    其資格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屬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局一百年低收入戶核定函影本及
        全戶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
      2.符合一點五倍中低收入戶:請檢附最近年度財產證明( 地方稅務
        局)、稅籍資料(國稅局)或(本年度臺中市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
        年健保費補助核定函影本、本年度臺中市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核定
        函影本)及全戶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
      3.符合二點五倍中低收入之戶且戶內有身心障礙兒或發展遲緩兒:
        請檢附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持有一年內發展遲緩幼童證明
       (綜合評估報告書)或診斷書(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 )、全戶三
        個月內之戶籍資料、最近年度財產證明(地方稅務局)、稅籍資料
        (國稅局)或本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核定函影本。
      4.符合二點五倍中低收入之單親家庭:請檢附全戶三個月內之戶籍
        資料、最近年度財產證明(地方稅務局)、稅籍資料(國稅局)或
        本年度臺中市特殊境遇家庭核定函影本。
      5.危機家庭:請檢附全戶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本局一百年度之相
        關核定函及或本局社工員轉介單及其他相關資料( 如:保護令影
        本、父母失蹤或死亡證明書影本、重大疾病證明影本)。
    補助費用原則上以教保員、系統保母領取。但家長與保母(教保員)
    另有協定者不在此限。
九、注意事項:
(一)於同一學期已領有本局相關托育費用(托教補助)( 如:中低收托
      教補助、低收入家庭暨寄養幼童托育津貼、特殊境遇家庭之幼童托
      育津貼、原住民就讀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
      期照顧服務計畫之幼童、身心障礙學童就讀本市私立幼托機構補助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扶幼補助、幼兒教育券等 ),除
      經本局評估確屬特殊狀況者外,同一學期不另補助臨時托育費用,
      另同年度總申領金額不得超過本計畫最高上限之補助金額,本局將
      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如查獲承辦單位重複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或
      違反收托原則等重大違規事項,除追繳溢領款外,本局將取消本年
      度及下年度申辦之資格。
(二)系統保母、教保員提供臨托服務,應維護幼童就托應有權益;如有
      幼童遭受遺棄或虐待情事,應立即報請警察局或通報一一三處理。
(三)承辦單位對於派案之保母、教保員,應建檔管理並予以督導及提供
      相關專業諮詢,如有因臨托引起之糾紛,應協助協調處理。
(四)臨時托育服務費需檢附申請表、臨托紀錄及收據、臨托協議書(附
      表二-四)送府請款。
(五)系統承辦單位協助發展遲緩幼童媒合服務時,請優先考量有受過相
      關早期療育核心課程之保母、居家環境安全符合者,若保母於托育
      過程有疑問者,請協助洽詢相關早療資源,以確實落實督導之責。
十、經費補助項目如下表。
 

經費項目

單   價

                    

臨時托育服務費

托育機構臨托/保母在宅臨托

一般弱勢兒童

弱勢家庭兒童,本府每小時補助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一百六十八小時。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本府每小時補助一百二十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臨時托育服務費保母到宅臨托

 

一般弱勢兒童

弱勢家庭兒童,本府每小時補助一百二十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 每年最高補助一百六十八小時。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本府每小時補助一百四十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 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十一、本案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以年度編列經費用罄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