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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3001206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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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
    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臺中市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議會職掌如下:
   (一)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
         其他必要之服務。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
   (七)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及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二十人至二十
    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八)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十三人至二十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人員,由該機關首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第一項第八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委員單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派員兼任;置幹事三人至五人,均
    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承辦人員兼任。
五、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遴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外,得委任代理人
    出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六、審議會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或召集人認
    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
七、審議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追蹤列管。
八、審議會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
    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之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調查小組應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提
    會審議。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九、審議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審議會委員之本府機關代表、其他學者專家
    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十、審議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審議會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