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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補助社會團體辦理婦女福利活動經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婦字第10200752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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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社會團體辦理婦女福利活動,落實婦
    女福利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立案之社會團體及財團法人,且該團體或法人之組織
    (捐助)章程中明訂辦理社會福利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本要點補助辦理活動以有關婦女權益與婦女福利服務及婦女學苑等活動為
    限,其方式以知性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研習、研討會、訓練觀摩
    及宣導活動等,觀摩活動規劃安排之地點及行程應以婦女福利機構、團體
    或相關單位為主。
    前項活動主題應包含婦女福利、婦女權益、性別主流化、婦女社團組織能
    力培訓、性別平等促進等,每案預計參加活動人數應在四十人以上者。
四、申請活動經費補助時,應於活動三十日前檢送實施計畫書(含活動經費概
    算表、講師名冊等)、三個月內自籌款證明及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
    書及組織(捐助)章程影本等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申請補助單位應自籌辦理活動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並依前項規定檢附自
    籌款證明。
    自籌款證明為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簿內頁影本等。
五、本府每一活動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逾新臺幣二萬元者,專
    案簽請市長核定。
    純屬休閒、體育、才藝、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務運作等活動不予補
    助。
六、申請本府補助辦理福利活動未依計畫執行或未達預期效益(預計參加活動人數未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或未將成果、決算表及各單元成果相片等資料呈報本府備查者,再次申請時,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