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幼童身故慰助金發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婦字第106002413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撫慰身故幼童(以下簡稱幼童)之家屬,
    使其獲得經濟上補助、減輕家庭負擔並降低社會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幼童,指設籍本市年齡六歲以下之兒童,並符合下列規定
    者,父母得申請幼童身故慰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一)幼童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於幼童身故當日已設籍本市連續滿一
        百八十天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幼童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死亡登記。
    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者,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前二項以外之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三、申請人應於幼童身故之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內,持身分證、印章、死亡
    登記等應備文件至受理幼童完成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
    期視為放棄權利。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幼童身故慰助金以現金方式發放。
    本府社會局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先行撥入週轉金,戶政事務所於次年一
    月十日前,檢據前一年印領清冊函報本府社會局辦理核銷事宜。

四、申請人故意致幼童於死者,無受領權;如有虛報、偽證或簽報不實者
    ,本府依法除追回已發放之慰助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五、本要點之身故慰助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