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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使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身心障礙者因傷病住院需他人看護,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負擔,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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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之身心障礙者(
含居住於公立、私立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設籍本市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者。尚未核列者,
應依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第五點檢附資料,
由各區公所依該要點完成資格審核。
(二)設籍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不含未滿六
十五歲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請專職看護者、年滿六十五歲
以上之低收入戶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為公費安置者)。
前項所稱專人照顧,指專職看護及家人看護:
(一)專職看護:
1、應具照顧服務員資格。
2、以一對一照顧或一對多照顧。
3、非家人看護、安置機構之現有人員、外籍監護工看護及家庭
監護工看護者。
(二)家人看護: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親
等旁系血親看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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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要點所稱傷、病,不包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
性病。
(二)住院期間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
、骨髓移植病房、復健病房、安寧病房及隔離病房等相關具有加
護病房或慢性疾病病房性質者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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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專職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家人看護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且
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十五萬元,家人看護最高補助額
度為新臺幣三萬七千五百元。
(二)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資格者,專職看護每人
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家人看護每人每日補
助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且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台幣七萬
五千元,家人看護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元。
(三)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看護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
或天數核定。
(四)每日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
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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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核定表。
(二)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三)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並註
明入住出院之日期、時間、各類病房之日期及時間等,如有入住
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緩和病房
者並註明入住期間;申請人已參加全民健保者,以在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療院所住院者,未參加者以在公立或財團
法人醫療院所住院者為限。
(四)住院看護證明書正本,由照顧者填寫證明書,再由醫院主治醫師
、護理人員或社工員蓋職名章證明。
(五)僱請專職看護員照護,應檢附照顧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
顧服務員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外國籍之照護服務員,須
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家人看護,應檢附照顧者親屬關係
之證明影本。
(六)專職看護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需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收
費單價及看護費用總金額)。
(七)具領人收據正本。
(八)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直
系親屬為優先。
(九)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非專戶性質)封面影本。如帳戶遭凍
結或其他因素需由親屬代為具領時,檢附具領委託書及存摺封面
影本。因故需開立無劃線支票,應填具領收據及切結書。
(十)醫院及安置機構代墊,得由代墊單位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
申請,並填具代墊切結書。
(十一)申請人已死亡如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
同委任切結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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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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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本補助者,其補助期間不得重複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院
看護補助、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中低收入
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公費安
置照護費用或其他經社會局認定為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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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有特殊情形者,依專案簽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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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虛偽不實申請本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追回已領取費用,如
有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法辦。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
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由社會局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社會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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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局逐年編列預算辦理,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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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表件由社會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