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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甲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場地開放使用管理及收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婦字10000835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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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及推廣社會福利服務,充份發揮本市大
       甲婦女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項設備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得對外開放使用場地包括簡報室、會議室、視廳室、禮堂、教室、
        中庭、電腦教室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地。
三、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民眾及本府核准之公益活動使用為限。
四、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場地,應於使用前一星期填寫申請書並經本府核准及繳
        交費用後始得使用。
        前項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收場地使用費。
       (一)本府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府核准之公益活動。
六、本市立案之公益性社團及社會福利機構使用場地費用減半,水電費用全額
        收取。
七、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需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停止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規定。
     (二)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府規定之事項。
     (四)活動有損本中心各項設施。
     (五)與本府舉辦各項活動時間牴觸。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
九、場地使用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晚間五時至九時),如需延長時間
        需事先告知工作人員,並按實際延長時間計費。
十、使用本中心各項場地或設施有毀損時應按市價賠償或修復,其費用由使用
        單位負責修復,未經本中心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設施。
十一、申請人或單位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建物
            者,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場地使用完竣後應即回復原狀。
十二、本府收取場地使用費後應開立收據予使用人,並依規定全數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