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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及推廣社會福利服務,充份發揮本市大 甲婦女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項設備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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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得對外開放使用場地包括簡報室、會議室、視廳室、禮堂、教室、 中庭、電腦教室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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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民眾及本府核准之公益活動使用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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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場地,應於使用前一星期填寫申請書並經本府核准及繳 交費用後始得使用。 前項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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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收場地使用費。 (一)本府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府核准之公益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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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立案之公益性社團及社會福利機構使用場地費用減半,水電費用全額 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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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需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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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停止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規定。 (二)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府規定之事項。 (四)活動有損本中心各項設施。 (五)與本府舉辦各項活動時間牴觸。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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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場地使用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晚間五時至九時),如需延長時間 需事先告知工作人員,並按實際延長時間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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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本中心各項場地或設施有毀損時應按市價賠償或修復,其費用由使用 單位負責修復,未經本中心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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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或單位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建物 者,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場地使用完竣後應即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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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收取場地使用費後應開立收據予使用人,並依規定全數解繳市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