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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罰事件, 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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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未申請籌設立案,指尚未將立案申請書送達至本府教育局者(以下簡稱本局); 所稱已申請籌設立案中,指已將立案申請書送至本局,尚未經核准立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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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公告命其停辦、沒入所使用之器材設備之 處分外,罰鍰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一)未申請籌設立案者:已招生尚未授課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七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 未滿五十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一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 十五萬元罰鍰。 (二)已申請籌設立案中者:已招生尚未授課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 數未滿五十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七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人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一萬 元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依前項規定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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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前點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本府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