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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交政字第100001226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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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防範各項偶突發事件發生,確保機關人員、設施安全,特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有關「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之規定,訂定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局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對於所主管之業務發現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應依情況發展,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先期疏導化解,疏處無效應速完成通報及處置措施。
三、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應速將具體案情通報本局局長並副知政風室,本局政風室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亦應速通報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首長。
四、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應即派科(課)長級以上主管接待處理,並得視陳情內容繁簡程度及現場狀況,引導陳情群眾派代表至機關內適當場所進行溝通,但應避免影響辦公。
五、陳情請願民眾如要求會見機關首長時,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應盡力疏導,非必要時再轉陳要求會見之首長裁示。
六、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與群眾發生衝突;與陳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業務權責,詳細委婉說明、全力協調,期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結果。
七、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於處理結束後,凡情節重大者應速將處理情形陳報局長(格式如附件)副知本局政風室,並持續掌握後續發展,防範再次醞發。
八、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對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警力支援,防範衝突事件之發生
九、各機關之相關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致陳情請願事態擴大,並影響機關安全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