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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利用社會資源,提供公益
性服務,規範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運用志願服務人
員(以下簡稱志工)之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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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各所申請擔任志工:
(一)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有愛心,具服務熱忱。
(二)具不動產、法律或稅務相關證照。
(三)地政士公會推薦之會員。
(四)在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
(五)退休之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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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所為因應業務性質得規劃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引導服務:
1.業務洽辦引導。
2.協助民眾使用電腦服務系統。
3.其他協助民眾之服務事項。
(二)諮詢服務:
1.協助身心障礙人士辦理各項申請案件。
2.協助提供地政等相關法令諮詢服務。
3.協助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及辦理登記、測量案件。
4.其他有關諮詢之相關服務。
(三)業務協助:
1.指導查閱土地重測前、後地號對照。
2.指導查閱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3.協助檔案整理相關事宜。
4.文宣資料整理相關事宜。
5.其他有關地政業務協助之相關事宜。
(四)業務宣導:
1.協助宣導各項地政相關業務及便民措施。
2.宣導不動產交易安全及提供諮詢服務。
3.其他有關宣導相關事項。
(五)其他因業務需求,需志工協助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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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之保障、福利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各所志工為無給職,但實際服務時間超過中午者,由各所依規定
編列預算發給誤餐費。
(二)服務績優人員得由各所提報本局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三)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各所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六)得參加聯誼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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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服勤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遵守志願服務法所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應有之權利與義務。
(二)應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並簽到(退),因故無法到所
輪值時應事先向各所承辦人員請假。
(三)填寫志工為民服務登記簿如附件,簡要記載服務情形。
(四)參與各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五)服務時應配帶志工服務證,並穿著志工服務背心,俾利民眾辨識。
(六)妥善保管各所提供之資源,並應保守執行職務所知悉之秘密。
(七)值勤時不得恣意離開服務崗位。
(八)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須先向各所相關人員查詢確認後,始得向
民眾解說,或請相關人員服務。
(九)志工服務內容以本要點所訂服務項目為原則,不得提供任何服務項
目以外之行為。
(十)志工為無給職,不得於服務時向民眾收取報酬或餽贈,於值勤時,
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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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各所應予解任,並收回其志願服務證及志工
服務背心:
(一)妨礙各所執行業務或發表損及本局及各所聲譽之言論。
(二)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地政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
為。
(三)假借各所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四)無故未按時出勤,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
(五)配合度不良,或其他不能勝任工作之行為,情節重大,經查證
屬實。
(六)違反或未遵守志工應盡義務。
各所於決定解任志工資格前應給予志工陳述意見機會,決定解任時應以
書面通知該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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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服務期間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提前向各所申請終止服務,並應
繳回其志願服務證及志工服務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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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依各所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者,由各所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賠償之各所對其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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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所承辦志願服務業務人員配合或協助辦理事項:
(一)每年至少舉辦二次志願服務聯繫會報(座談會),並將會議記錄函
送本局備查。
(二)應確實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志工個人服務檔
案,並隨時維護更新。
(三)配合本局志願服務業務之推動,協助提供相關統計資料、辦理教
育訓練、召開會議、活動支援、獎勵資料提報等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