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評選個人績優基本條件內容:本市市民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願服務人員,無不良紀錄者,得依下列規定由所屬機構提報。
(一)志願服務績優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三百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人員。
(二)志願服務愛心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人員,且曾獲本府志願服務績優獎表揚者。
(三)志願服務博愛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五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人員,且曾獲本府志願服務愛心獎表揚者。
(四)志願服務仁愛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十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人員,且曾獲本府志願服務博愛獎表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