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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工字第100004323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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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市社會局祥和計畫志工隊從事社會福利類之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及團體(隊),弘揚志願服務關懷互助之精神,振奮服務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熱心參與社會福利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願服務人員。
(二)成立滿二年以上之地方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所屬志願服務團體(隊)或經本府立案社會服務慈善團體積極推動本市社會局祥和計畫志工隊社會福利類工作。
三、評選個人績優基本條件內容:本市市民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願服務人員,無不良紀錄者,得依下列規定由所屬機構提報。
(一)志願服務績優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三百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人員。
(二)志願服務愛心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人員,且曾獲本府志願服務績優獎表揚者。
(三)志願服務博愛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五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人員,且曾獲本府志願服務愛心獎表揚者。
(四)志願服務仁愛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十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人員,且曾獲本府志願服務博愛獎表揚者。
四、評選團體績優條件內容:
(一)團體(隊)之業務、會務、財務,均按照章程及法令規定辦理。
(二)辦理志工組訓或參與各項研習、觀摩活動,以培育人力資源,增進服務知能。
(三)建立志工服務基本資料,依照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按時登錄,且同時於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建檔。
(四)參與轄內公益慈善團體資源網路座談會(會報)及志願服務會報,並與相關機構密切連繫合作。
五、評選個人或團體績優特殊條件:最近一年或過去發生之事蹟具有繼續性質,至今仍繼續存在或仍繼續有影響作用之個人或團體。
(一)積極、主動、熱心、負責,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二)持續參與服務且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者。
(三)研提創新意見做法,確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如有特殊績優事蹟,得不受第三點年資之限制。
六、推薦方式應由各志願服務團體(隊)擇優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推薦表,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函送本府彙辦。
七、評選程序: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就推薦資料予以審查評定。
八、凡經評定當選之優秀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隊),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牌)一面。
九、獎項頒授:
(一)績優個人部分,提報同等次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遴選不同等次之獎項應間隔二年以上。
(二)績優團體部分,不限於未曾接受表揚之志願服務團體(隊),但須間隔三年以上且同一事蹟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