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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字第10000993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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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初審會議召開及運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有關事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以下簡稱初審會議)。
三、初審會議應視個案特性,由本會委員、專家學者七至十三人組成,並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之議決,應有委員及專家學者四人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四、本府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列席初審會議陳述意見。
五、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除經本會邀請列席者外,得於會議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向本府申請參加初審會議。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由本府依申請者意見代表性及第一項申請到達時間順序定之。但經本府邀請列席者不在此限。
六、列席人員得備妥書面意見送交初審會議。
七、初審會議應依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席致詞。
  (二)開發單位簡報。
  (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
  (四)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五)列席單位、人員除機關代表、人員外,其他團體、居民代表及開發單位離席。
  (六)專案小組作成結論。
  (七)散會。
八、初審會議進行期間,列席人員或開發單位如有破壞或擾亂會場秩序情形,主席得隨時命其離開會場。
九、同一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並由初審會議主席就相關意見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但情形特殊,經主任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初審會議已獲致結論,另要求開發單位將補充或修正相關事項,送專案小組或相關機關確認後,再提報本會審查時,其確認以一次為限。專案小組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代表有不同意確認開發單位所補充或修正相關事項之意見,併其他初審會議結論提報本會審查。
十一、初審會議已獲致結論,應提報本會審查。但開發單位認為需時間補充資料,應於收到初審會議紀錄十四日內以書面告知本府。提出補充資料時間,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屆滿前備齊補充資料送本府者,即以開發    單位於初審會議時所提報之資料,於期限屆滿後提本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