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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099100011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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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二十一點及參照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所屬公教人員住宅輔購及急難救助業務,特設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住宅輔購資金及急難貸款資金之籌措、運用、管理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本會業務之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案件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本會業務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關於本會業務之行政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常務委員三人,由本處主任秘書、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處長、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局長兼任。

四、本會設下列各組辦事:
 (一)輔購行政組
 (二)財務組
 (三)主計組
五、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人,由本處處長、財政局局長及主計處處長就內部遴選適當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領兼職費。
七、本要點所列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八、本要點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