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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二十一點及參照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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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所屬公教人員住宅輔購及急難救助業務,特設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住宅輔購資金及急難貸款資金之籌措、運用、管理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本會業務之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案件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本會業務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關於本會業務之行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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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常務委員三人,由本處主任秘書、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處長、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局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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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設下列各組辦事: (一)輔購行政組 (二)財務組 (三)主計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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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人,由本處處長、財政局局長及主計處處長就內部遴選適當人員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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