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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持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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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各區公所、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公務員、教職員、工友、技工、駕駛及各種臨時人員(以下簡稱本府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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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員工於辦公時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辦公及午休時間飲酒。已請假者,酒後進入服務場所。 (二)嚼食檳榔。 (三)用餐或於民眾洽公場所食用零食。 (四)聚眾泡茶或聊天。但接待洽公民眾或外賓者,不在此限。 (五)下棋、玩牌或賭博等行為。 (六)穿著或打扮不適宜辦公場所。 (七)閱讀報章雜誌、觀看電視或聽收音機等,但應業務需要或必 須即時瞭解媒體報導,且非於洽公民眾面前或為民服務櫃檯處為之者,不在此限。 (八)各項球類或其他運動。但代表機關參加正式運動競賽,經專案 報准集訓者,不在此限。 (九)使用資訊設備從事網路線上遊戲、聊天、買賣物品或投注彩券 等行為。 (十)其他破壞辦公紀律,足以影響本府形象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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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前點規定者,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從嚴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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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各級主管應督導所屬員工遵守本要點,發現所屬員工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應立即制止,不聽制止者,應即簽報議處,違反者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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