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退休公教人員貢獻心力、投入志願服務行列,落實退休公教人力參與公共服務,以提升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
二、臺中市退休公教人員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以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為宗旨,並接受人事處之指導及監督。 |
|
三、本隊服務如下: (一)電話問安:設置專用電話提供問安服務或備詢問。 (二)懇談服務:定期辦理懇談服務座談會,說明有關養生保健、居家理財、退休權益等專業常識。 (三)住院慰問:前往醫院及安養院(中心)慰問其他退休公教人員。 (四)志工轉介:退休公教人員志願參與公共服務者,由本隊轉介至各需求志工之機關學校。 (五)其他有關退休公教人員照護與服務事項。 |
|
四、本隊隊員之遴選條件:設籍臺中市之具有服務熱忱、身體健康退休公教人員。 |
|
五、本隊隊員人數以四十人為原則,其工作安排如下: (一)電話問安: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上午十一時。 (二)住院慰問:依實際需要派請出勤探訪。 (三)懇談服務:視需要每月辦理一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 (四)志工轉介: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上午十一時。 |
|
|
|
七、本隊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隊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委員辭職或出缺時由隊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補選。 |
|
八、本隊置隊長及副隊長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之。隊長綜理隊務,並對外代表本隊;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 |
|
九、隊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委員。 (二)通過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三)議決本隊組織之解散。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
十、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隊員大會。 (二)辦理隊員大會決議案。 (三)擬訂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及專案服務方案。 (四)選舉隊長及副隊長。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
|
十一、本隊隊長、副隊長及委員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
|
十二、本隊得視工作需要設電話問安、懇談服務、住院慰問、志工轉介四小隊,各隊置小隊長一人,由隊長就隊員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各小隊長均為無給織。 |
|
十三、本隊隊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均由隊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大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隊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
|
十四、隊員大會開會時,由隊長主持之,隊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 |
|
十五、隊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隊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隊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
|
十六、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如隊長因此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 |
|
十七、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十八、委員會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委員連續三次無故缺席委員會議,視同辭職。 |
|
十九、本隊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人事處之補助費。 (二)熱心公益人士或隊員之捐款。 (三)其他收入。 |
|
二十、本隊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廿一、本隊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委員會編製報告書提經隊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本府人事處備查。 |
|
廿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隊員大會之決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