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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運用退休公務人力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給字第100001464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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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運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退休公務人力資源,輔導及協助退休人員繼續奉獻其學識經驗服務社會,使退而不休,並藉以開拓生活領域,充實退休生活,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法退休之公教人員志願參與公共服務者,得經各需求之機關學校遴聘,不占職缺、不支待遇,協助該機關學校辦理指定之工作。
三、志願服務參與重點項目、機構或工作如下:
(一)社會福利:社政機關及勞工福利機構。
(二)勞工福利:勞工行政機關及勞工福利機構。
(三)衛生保健:衛生行政機關及醫療院所。
(四)教育文化:學校、社會教育及文化機構。
(五)公共安全:中小學校、社區組織。
(六)環境保護:宣導、環境清理及其他相關工作。
(七)觀光旅遊:生態保育、休閒旅遊之宣導、公園環境清理及其他相關工作。
(八)消費者保護:消費者保護之宣導及其他相關工作。
(九)其他:各機關學校適合退休公教人員參與之典籍編撰或研究、著作之譯述、業務宣導、文書抄繕、資料整理及其他服務性工作。
四、作業分工:
(一)退休人員原服務之機關學校:
對於退休人員應主動輔導其規劃退休後生活,具服務熱忱且身心健康之退休人員,應鼓勵其參與公共服務,貢獻智慧經驗,應於退休人員退休前填寫「公共服務意願調查表」二份(格式如附件一),一份自存一份送本府人事處建檔。
(二)需求志工之機關學校:
各機關學校依第三點申請志工服務時,填具「志願服務需求表」二份(格式如附件二),一份自存一份送本府人事處彙辦,並依照志工之意願、專長與能力分配工作,酌予補助志工誤餐費。
(三)本府人事處:
籌辦退休人員輔導及運用事宜,並提供退休人員志願服務現況、感人事蹟等資料廣為宣導,使志願服務蔚為風氣。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退休人員輔導績效優良之單位或人員,及從事志願服務之退休公教人員有特殊具體功績者,得報本府人事處予以獎勵表揚。
六、本要點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業務相關單位協辦,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重點項目。
七、各志工需求機關學校所需經費,由各該機關學校在原預算相關經費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