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山坡地使用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水坡字第1030196897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
    )事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處理前點事件,並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裁罰,其基準如附表。

三、本市山坡地違規工作物拆除及清除處理原則如下:
(一)違規工作物之拆除及清除處理,得指定並限期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
      拆除或清除工作物。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者,移由本府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核處。
(二)違規工作物拆除及清除完竣後,依實際情況,限期水土保持義務人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
      與維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