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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珍貴動產不動產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秘字第102001891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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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審議依法公告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各場館典藏委
    員會審定之典藏品以外之珍貴動產、不動產之認定、取得、保管、維
    修、減少等事宜,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
    五條規定,設置珍貴動產不動產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擔任。委員六人,由本局遴聘具
    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開會時相關業務主管列席。

三、本委員會應視珍貴動產、不動產之認定、取得、保管、維修、減少等
    審議案件之需要,於召開會議前成立;案件審議完成且無待辦事項後
    ,自動解散。

四、本委員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進行審議,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決議應作成紀錄,經簽陳  局長核定後始
    生效力。

五、本委員會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六、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